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55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5民初50349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189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南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474,320元; 二、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南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7年9月6日的迟付款违约金15,415.40元; 三、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南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9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迟付款违约金(以到期未付租金237,16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51元、减半收取计5,325.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时间 |
2019-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沪0115执1890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2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4012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伟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03795559026X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金华市金东工业园内1#厂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