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华骏特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48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81民初1558号 |
案号 |
(2018)宁0181执1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晓芳、龙斐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借款45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50600.79元,本息合计500600.79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2018年4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宁夏华俊特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谢晓军、何向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宁夏华俊特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谢晓军、何向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晓芳、龙斐荣追偿;四、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2元,由被告彭晓芳、龙斐荣、宁夏华俊特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谢晓军、何向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07-23 |
发布时间 |
2019-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晓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57488575X9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宁夏灵武市灵州大道南侧嘉源路东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