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剑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7********2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627民初1673号 |
案号 |
(2020)闽0627执8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剑雄、林月李尚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借款本金259205.35元及利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同意刘剑雄、林月李从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的每月25日前各归还借款本息1000元,从2020年2月起的每月25日前各归还借款本息5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欠款止。上述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二、如刘剑雄、林月李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有权从其逾期次日起按借款本金259205.35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4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扣除已归还款项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对刘剑雄、林月李所有的位于南靖县和溪镇南街93号房产的抵押物【房产证号为:和溪字第0489号、和溪字第0490号;土地证号为:靖国用(2008)第0019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5266元、减半收取计2633元,由刘剑雄、林月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