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7********0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1202民初3004号 |
案号 |
(2019)桂1202执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河池市顺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偿还借款本息604916.83元及逾期利息;二、被告河池市鑫泽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徐萍、刘向平、苏海华、韦良光、韦鲜玲、黎佩琼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19-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