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如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8********35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1民初3140号 |
案号 |
(2020)豫1521执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如涛欠原告何春松入股款及合伙经营期间的收入共计70000元,该款2020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何春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 由被告郑如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