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7********18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4民初4672号 |
案号 |
(2020)苏1324执3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将同意偿还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2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第2页/共3页利率11.658%计算(扣除已还利息10.04元);罚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8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58%加收50%罚息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以5883.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87%自2018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张将于2019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元,2019年9月10日前偿还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利息、罚息、复利。如被告张将有一期到期未履行,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张军、张浩同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张军、张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将追偿。三、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被告张将、张军、张浩承担,于2019年7月31日前给付。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