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宅韵轩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102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003民初884号 |
案号 |
(2020)辽1003执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王振与被告沈阳宅韵轩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协议;二、被告沈阳宅韵轩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王振装修款81300元;三、被告沈阳宅韵轩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王振经济损失3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被告沈阳宅韵轩木业有限公司承担1887元,由原告王振承担933元。鉴定费18000元,由被告沈阳宅韵轩木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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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广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0MA0UM8102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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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1号(109-1号)2层247-1135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