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2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02民初3007号 |
案号 |
(2020)苏1302执3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贵、张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信用卡欠款合计130769.84元(以上款项计算至2019年5月2日;此后利息自2019年5月3日起以949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4元由被告高贵、张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