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宏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19********4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481民初1232号 |
案号 |
(2017)浙0481执38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浙江欧诺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借款本金2527204.52元,支付利息99076.83元(计算至2017年1月8日止,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实现债权费用47000元。(2)被执行人海宁市铭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阮静海、王东伟、徐宏霞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公告费56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诉讼费28186元,执行申请费291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7-10-23 |
发布时间 |
2017-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