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5********0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22民初2749号 |
案号 |
(2020)皖0522执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坤、汪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借款本金675694.1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复利13198.81元,共计688892.96元(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1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罚息、利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告张坤、汪忠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各项给付义务,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有权就张坤抵押的含山县房地产他证环峰字第20161273号项下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含山县拾花摄影楼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张坤、汪忠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四、被告含山县拾花摄影楼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坤、汪忠追偿。五、被告张坤、汪忠、含山县拾花摄影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6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由被告张坤、汪忠、含山县拾花摄影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