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业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23********4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681民初2180号 |
案号 |
(2020)鲁0681执13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业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凯偿还借款70000元;二、被告乔国华、张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张业光、乔国华、张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