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金顺来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483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5民初1291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恢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德丽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风街太航分社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山西德丽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风街太航分社截至2016年12月24日的利息及罚息共计1328947.34元。三、被告山西德丽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风街太航分社5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自本判决确定归还本金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罚息。四、被告山西金顺来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03元 (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8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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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永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7796368483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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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90号1幢三层(入驻太原敦华商务秘书有限公司A007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