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源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3A5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4民初3167号 |
案号 |
(2020)苏0924执1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建明偿还原告蒋艳借款42万元,其中20万元与蒋艳的丈夫陈军于2018年2月22日向被告杨建明所借款项予以抵充。另22万元限被告杨建明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完毕;二、本调解书生效后,原告蒋艳不再要求被告杨建明承担(2019)苏0924民初3167号案件案涉借款的其他给付义务;三、被告盐城源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吉宗余偿还原告蒋艳借款本金135万元,利息23万元,合计158万元,并承担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3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被告盐城源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吉宗余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完毕,以上款项已剔除杨建明应履行的42万元给付义务;四、双方就本案纠纷余无纠葛;五、案件受理费25784元,减半收取12892元,保全费50003元,合计17892元,由被告盐城源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吉宗余负担;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吉宗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4MA1NJ43A5C |
登记机关 |
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射阳县城苏农汇丰广场15号楼4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