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56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503民初1234号 |
案号 |
(2017)皖0503执8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尚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至2016年7月13日的贷款本金4514247.47元、利息322270.25元,并以4514247.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34%为计算标准,支付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尚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律师代理费217900元。三、如被告王尚柱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有权就被告王尚柱、濮宗梅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东营北路88号、86-1号、86-3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尚柱追偿。本案受理费4854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王尚柱、濮宗梅、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3-21 |
发布时间 |
2018-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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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尚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21095672677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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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东营北路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