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利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7********1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427民初45号 |
案号 |
(2020)粤1427执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执行人吴利梅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杨焕时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