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临沂大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61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323民初4079号 |
案号 |
(2018)鲁1323执4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6)鲁1323民初4079号 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沂大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许新迎中介服务费12720元,并以12720元为本金支付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欠款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3元,由原告许新迎负担267元,由被告临沂大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时间 |
2018-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成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沂水县小仓路西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