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四小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5N0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8民初6672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18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张昆与被告苏州四小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签订的联营合同(美食食档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19日解除。二、被告苏州四小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昆租金5万元、租房押金1万元、物业费2371元。三、驳回原告张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17元,由原告张昆负担405元,被告苏州四小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12元。被告苏州四小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张昆。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7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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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庆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MA1WX15N0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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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88号环球财富广场3幢1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