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永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24********25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24民初204号 |
案号 |
(2020)甘0524执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永红偿还原告李玉红借款68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如果当事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张永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