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22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侯民初字第09308号 |
案号 |
(2018)川0107执9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建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火车南站东路支行借款本金980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截至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复息、罚息为2262167.41元,2016年11月1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以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火车南站东路支行系统产生的数据为准);二、被告刘倩对被告成都建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倩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建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李春祥对被告成都建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春祥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建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建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建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3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以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成都建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刘倩、李春祥、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1-22 |
发布时间 |
2018-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俊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5号(武侯新城管委会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