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02********3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11民初1801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9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476.91元、利息1469.18元,合计8946.0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并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3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21元,被告张俊负担717元(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被告应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