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道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8********7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21民初814号 |
案号 |
(2020)豫1521执恢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道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史经强借款90000元,并从2018年4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全部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陈道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