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全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30********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05民初12197号 |
案号 |
(2020)川0105执7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羊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负责人:陈国华,职务:行长住址:成都市小南街3号被执行人:宿全英,女,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513430197210300023,住四川省金阳县天地坝镇新街4号3幢301号。联系方式:15378526581。申请执行依据:(2019)川0105民初121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事项: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截止2019年8月4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09771.14元、利息11518.81元、违约金4872.92元,消费手续费1260元,共计127422.87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约定给付自2019年8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424元;四、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贵院经依法审理作出了(2019)川0105民初12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定:宿全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截止2019年8月4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09771.14元、利息11518.81元、违约金4872.92元,消费手续费1260元,共计127422.87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约定给付自2019年8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宿全英负担1424元。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判定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望准如所请,以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此致青羊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年 月 日附:(2019)川0105民初12197号民事判决书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