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沂水恒基劳务输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5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323民初4500号 |
案号 |
(2019)鲁1323执恢9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鲁1323民初4500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沂水恒基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返还原告垫付劳务输出费用200000元;二、被告沂水恒基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返还原告垫付劳务输出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共计160000元;三、被告韩小玲、刘立宝对上述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三被告不按上述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履行法定义务,则应当一次性支付欠款360000元,原告可以以本协议为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所有款项;五、其余损失原告自愿放弃;六、如三被告不按上述协议履行法定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2055元,由原告王亚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6-19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鲁1323执恢96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9 |
执行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57405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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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立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323675509518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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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沂水县鑫华路17号(南环路北东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