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7********0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27民初1702号 |
案号 |
(2020)冀0927执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臣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崔相明机床款4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7月16日按年利率10%计算,2018年7月16日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按月利率1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及保全费460元,由被告王臣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