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626民初1721号 |
案号 |
(2020)豫1603执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坤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孙训东借款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杨坤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