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2********3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11民初2477号 |
案号 |
(2020)豫0211执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会杰购房款2.5万元。二、被告开封居家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会杰中介费1万元。三、驳回原告杨会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杨会杰承担775元,由被告马辉承担425元、开封居家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