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4********3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6刑初364号 |
案号 |
(2020)津0106执恢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王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刘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三、被告人张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被告人丁杨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责令被告人王涛、刘畅退赔被害人苏晗财产损失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涛、刘畅退赔被害人王力财产损失人民币十九万三千六百元;被告人王涛退赔被害人王皓财产损失人民币十一万一千五百元;被告人王涛、刘畅、张毅退赔被害人李颖财产损失人民币十七万三千四百元;被告人王涛、刘畅、张毅退赔被害人张敬有财产损失人民币五万一千五百元;被告人王涛、刘畅、张毅、丁杨洋退赔被害人李润函财产损失人民币九万二千零二十一元;被告人王涛、刘畅、张毅、丁杨洋退赔被害人李小军财产损失人民币二十八万元;被告人王涛、刘畅、张毅、丁杨洋退赔被害人胡诚财产损失人民币三万四千五百元;被告人王涛、刘畅、张毅、丁杨洋退赔被害人武旭翾财产损失人民币二十九万二千四百元。六、案获作案工具苹果牌一体式电脑一台、银黑色碎纸机一台及iphone手机五部依法予以没收。七、在案冻结的被告人刘畅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160号名景花园12-1-1904号房屋一套及被告人王涛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二万五千一百四十八元三角六分依法予以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