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元添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6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宁0181民初4299号 |
案号 |
(2017)宁0181执2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元添、李闻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金频支付工程款311610元及逾期利息5万元,本息合计361610元;二、被告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被告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7-09-11 |
发布时间 |
2017-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