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尚俊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3********20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8民初5249号 |
案号 |
(2020)津0118执1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尚俊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07046.44元(包括本金104868.32元、利息2026.77元、罚息151.35元);二、被告尚俊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费6528.52元;三、被告尚俊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07046.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尚俊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