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2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327民初5263号 |
案号 |
(2017)鲁1327执1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天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日照昱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427 000元。二、被告重庆天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日照昱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427 000元的利息损失(其中179 5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7月1日起算,161 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10月1日起算,86 5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1日起算,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为准)。三、驳回原告日照昱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官忠的诉讼请求。四、原告日照昱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签订的塔机租赁合同中的担保合同为无效。五、被告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被告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租赁费及利息损失的范围内,向原告日照昱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705元,由被告重庆天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4-27 |
发布时间 |
2017-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益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037372823806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47号13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