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2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26民初117号 |
案号 |
(2019)赣0426执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九江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国保留劳动关系,被告退出工作岗位,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132754元。二、原告九江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从2015年4月15日起,按月支付被告张正国伤残津贴2936.25元至被告张正国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止;如被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原告补足差额。被告伤残津贴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九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告补足差额。三、原告九江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按九江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向被告张正国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被告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确认的护理费308597.1元充抵本项生活护理费,直至抵清,抵清后的本项生活护理费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时间 |
2019-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赣0426执25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9 |
执行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73694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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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光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26566273235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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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彭山林场(分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