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4********0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24民初1578号 |
案号 |
(2020)川0124执恢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胜春、贾平会、张俊、四川巴蜀人家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华春归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2016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34 000元,并以1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从2019年4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为止继续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