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01********0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002民初3494号 |
案号 |
(2020)桂1002执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黄志华偿还原告廖学久借款本金250000元及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年利率6%计付)。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黄志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