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6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02民初767号 |
案号 |
(2018)豫0702执恢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17年6月13日河南海宝电器有限公司尚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3089766.59元,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河南海宝电器有限公司于调解当日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偿还40万元;之后每月20日之前偿还10万元,连续支付三个月;2017年9月2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三、鲍树富、路凤芹、邢九喜、李仰瑞、王希东、郭庆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新乡市成林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河南新马车辆有限公司、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如河南海宝电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何一项约定履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有权就下欠全部本息一并申请执行。七、案件受理费141781元,减半收取70890.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海宝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并支付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41781元,减半收取70890.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海宝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3-21 |
发布时间 |
2018-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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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11761656741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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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平原路东八公里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