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龙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82********0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1民初438号 |
案号 |
(2020)赣0821执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廖龙飞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给原告彭梅生货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廖龙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