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蓬盛液压气动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6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市商初字第1972号 |
案号 |
(2016)鲁0103执16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烟台市牟平区大地异型紧固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代偿款1014983.07元。 二、被告烟台市牟平区大地异型紧固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违约金,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14983.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烟台市牟平区大地异型紧固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律师代理费15720元。四、被告烟台金顺木业有限公司、烟台惠众木业有限公司、烟台蓬盛液压气动机械有限公司、烟台鑫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市福鼎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烟台金东木业有限公司、孙吉芳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市牟平区大地异型紧固件厂、烟台金顺木业有限公司、烟台惠众木业有限公司、烟台蓬盛液压气动机械有限公司、烟台鑫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市福鼎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烟台金东木业有限公司、孙吉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23 |
发布时间 |
2016-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树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芝罘区楚凤四街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