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康秀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7********03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27民初543号 |
案号 |
(2020)豫0527执7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瑞利、康社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罚息(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2015年9月1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875‰计算。);二、被告崔建波、康秀峰、赵书芬、徐卫军、徐国军、宛俊伟、张晓磊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5元,由被告徐瑞利、康社平、崔建波、康秀峰、赵书芬、徐卫军、徐国军、宛俊伟、张晓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