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08民初242号 |
案号 |
(2020)桂0108执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西科达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381435.15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9日的利息共计1107627.76元,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381435.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费483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313元。判决如下: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西科达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381435.15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9日的利息共计1107627.76元,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381435.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费483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31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詹子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60369761129XC |
登记机关 |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防城区冲仑物流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