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8********01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7民初1005号 |
案号 |
(2020)冀0927执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沧州鹏耀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29日按月利率7.743‰计算利息、2019年3月3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6145‰计算利息,扣除已给付的利息51280.54元);二、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艳抵押的不动产(证号为00001863的房产、地号为3-〈7〉-32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在上述借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艳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沧州鹏耀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