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湖县精工阀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9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31民初310号 |
案号 |
(2016)苏0831执8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湖宏烨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本金12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7月26日至2014年7月23日按年利率11.052%计算,从2014年7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5.4728%计算;本金8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7月23日按年利率11.052%计算,从2014年7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5.4728%计算)。二、被告潘月生、沈维虎、金湖县精工阀门有限公司对被告金湖宏烨鞋业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四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5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03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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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新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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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金湖县神华大道288-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