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红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3********2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23民初1676号 |
案号 |
(2020)赣0423执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唐红平与被告叶新芬离婚;二、位于武宁县石渡乡石渡村3组的两层房屋一栋、粤ekl339号小汽车一辆均归原告唐红平所有,三、原告唐红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叶新芬12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6700元,由原告唐红平承担4700元,被告叶新芬承担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