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郝仕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5********4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25民初655号 |
案号 |
(2020)赣0425执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胡斌与被告郝仕冰之间关于车辆的买卖合同关系;二、限被告郝仕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胡斌购车款33450元,并承担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所欠购车款为本金、以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郝仕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