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尔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48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81民初2808号 |
案号 |
(2019)宁0181执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尔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徐建斌保证金1万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尔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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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义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1200574884466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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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夏宁东中凯中心广场8A栋14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