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万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7********0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7民初1473号 |
案号 |
(2020)黑0127执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魏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赫崇俊借款本金300 000元及利息405 200元(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二、刘万林对魏学文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852元,公告费560元,由魏学文负担,由刘万林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