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梅庭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1123民初184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梅庭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逊克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至2016年2月22日利息21,235.00元,本息合计71,235.00元,2016年2月23日起仍按月利率14.4‰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581.00元减半收取790.50元由被告梅庭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