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喜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7********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27民初381号 |
案号 |
(2020)黑0127执4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喜峰、王艳丽于2020年7月22日前给付原告檀丽波借款本金10 000元;二、被告刘喜峰、王艳丽于2020年7月22日前给付原告檀丽波借款利息6 000元(利息截止2020年6月12日),逾期的嗣后利息按月利率1.5%给付至清偿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刘喜峰、王艳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