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阳光普照玻璃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81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民初389号 |
案号 |
(2017)粤01执56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保税区天易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清偿借款本金959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分两部份,第一部份以13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0375%从2016年1月21日起计至2016年8月20日止,第二部份以824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0375%从2015年9月21日起计至2016年8月20日止;罚息以959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0375%上浮50%从2016年8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复利以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6.0375%计算,从2016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0375%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不计收复利;扣减已支付的836076.99元);二、当被告广州保税区天易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广州市赵钱孙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20%股权、被告广州市都说好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14%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广州市赵钱孙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都说好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阳光普照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无穷大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润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字塔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抱朴守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万物生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玄德玄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赵志刚、贺晓茜、钟卫华、孙跃国、邓辉、何汉成、杨凤辉、蔡小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保税区天易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赵钱孙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都说好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阳光普照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无穷大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润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字塔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抱朴守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万物生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玄德玄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赵志刚、贺晓茜、钟卫华、孙跃国、邓辉、何汉成、杨凤辉、蔡小云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保税区天易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11-30 |
发布时间 |
2018-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7)粤01执5686号 |
立案日期 |
2017-11-30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798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小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18175141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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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黄埔区吉山茅岗路1177号一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