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5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2民初11159号 |
案号 |
(2020)苏1322执4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014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1433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8元(已由原告超群公司预交1579元),由被告杨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第4页/共5页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5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