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方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7********4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7民初2574号 |
案号 |
(2020)豫0527执1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方其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新岭借款本金6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新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郭方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