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传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23********1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929民初3810号 |
案号 |
(2020)冀0929执8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双方确认,吉林省蓝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共支付献县秋豪建材厂租赁费、违约金、赔偿款等共计人民币34万元,该款项吉林省蓝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3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余款24万元于2020年1月23日前付清。若第一笔款项逾期未支付,献县秋豪建材厂可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尚欠数额为基数按照月息1.2%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止。上述款项由吉林省蓝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汇入献县秋豪建材厂指定账户,户名:刘超,账号:622841173003359741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献县支行河城街分理处; 2.刘传祥对吉林省蓝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其它问题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1343元,减半收取5671.5元,保全费4291元,由献县秋豪建材厂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